| 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
立法宗旨 |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
思考 | 立法宗旨基本相同,前者注重经济效益,强调项目质量,后者注重使用效益,强调廉政建设。 |
法律体系 | 经济法与行政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 | 经济法与行政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 |
思考 | 经济活动——经济法;
公共工程为客体——行政法;
适用范围、强制招标内容、招标原则和方式、监督部门——实体法;
招标投标程序——程序法。 | 经济活动——经济法;
政府活动——行政法;
适用范围、采购原则、采购模式、方式、监督部门——实体法;
采购程序、质疑投诉——程序法。 |
发布与
生效
时间 |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思考 | 二部法律发布相隔3年,充分说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适用范围 | 1、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
物、服务招标投标;
2、强制招标范围:
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
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客体:下列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
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但是,1、工程招标投标适用
招标投标法;
2、货物、服务如采用招标采购,其招 标投标程序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 |
思考 | l、不论主体性质,不分工程、货物或服务,
也不论强制或自愿,所有招标投标适用
本法,只是某些程序宽严有别。
2、列入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客体包括
不分主体性质的公共建设项目和不分项目
性质的国有或国外资金建设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
购。 | 1、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经
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
2、按照传统的政府采购定义,未包括国有企
业,特别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的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
3、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其工程项
目范围包括构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服
务)、施工、材料设备(货物)和建设监理
(服务)。 |
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 |
采购方式 | 基本模式:工程项目无法组织集中采购,只能
采用分散招标采购;
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基本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基本方式:公开招标(主要形式)、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
价、其他方式。 |
思考 | 招标方式只有二种。但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交易过程自招标开始至工程完工为止,采购交易过程的时间长,影响交易的因素复杂。 | 采购方式多样,采购过程简单。 |
作用意义政策取向 | 维护开放、统一、公平、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公正体系的运行;
节省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质量,优化实施方案;
促进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 维护开放、统一、公平、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公正体系的运行;
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支持新兴产业、推行现代技术和管理;
通过统一增加或压缩、推迟或提前安排政府资金支出,对经济运行进行反周期调节;
在中国入世及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前后,可以合理、统一、有效地保护民族工业,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 |
思考 | 招标主体和客体复杂,无法统一政策取向。作为企业采购主体不必承担政府职 能性义务。 | 政府作为采购主体,在采购中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政策取向比较明确。 |
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则、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
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部门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建设、外贸等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
各省、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包括:
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批准部门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批准采购方式;
监督管理采购活动;
考核采购机构;
处罚违法采购行为;
集中拨付资金;
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各自领域的部门集中或分散采购活动。 |
思考 | 1、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力度不足,而以各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管理为主,由此为部门、地方的封锁保护创造了条件,不利于建立和完善开放、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2、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项目的建设过程,因此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既要加强统一监管,又必须与项目建设管理相结合。 | 1、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比较系统全面,调控制约手段有力,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开放、统一、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
2、如何与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统一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