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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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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6:55: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偶然在百度文库中搜到两部法律关系的文章,贡献给社区论友;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两法的区别体现在: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招标投标流程是采购活动的环节之一。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所以《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实体法,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就行为主体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宽于《政府采购法》,后者有些条款虽然涉及供应商,但基本上是赋予其权利,而非规范其行为;就业务流程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窄于《政府采购法》。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同的(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两法的联系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紧密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显然,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应当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另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邀请招标方式的行使”和第三十五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均与《招标投标法》保持完全一致,分别对应《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由此可见,两法的立法出发点和宗旨不同,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的两部法律,分别在经济领域和行政领域发挥作用。两法面临的问题性质不同,需要对症下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从我国《立法法》的角度看并不会直接涉及政府采购的问题。
  
       二、招标投标的监管主体
  
      根据我国《立法法》和立法惯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为执行《招标投标法》而做的细化、深化。目前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是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需要统一的政府主管和监督部门,以解决政府各部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现状。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名称,实质上反映了历史上形成的多部门管理格局。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此问题作了说明:“考虑到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还可能有所调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招标投标法释义》中指出:“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对招标投标管理体制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简、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至于如何进行改革,如何确定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负责确定国务院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规定,应由国务院具体确定。”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并不是一家独管。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政府采购法释义》中进一步指出:“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国家计划部门要把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要利用预算管理和支付手段等有利条件,督促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促进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施工市场管理以及质量监理等方面发挥监督作用。概括起来就是立好项,办好事,管好钱。”
  
      可以看出,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监管模式上的态度是一致的,就是多部门管理并行、各有侧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系基于当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政府主管和监督的现状作出,今后政府机构改革如能实现“大部门制”,则监管模式也将相应变化。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就监督主体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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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7:00:26 |只看该作者
谢谢提供,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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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6:20:48 |只看该作者
没有仔细看文章,关于两法应合并为一法,对政府投资的事宜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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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6:31: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供的文章,要下载的话,需要用去2个 “财富值”分。——谢谢楼主  !!

此外,此文章的部分内容有含义不清的问题。请看王总版主的发帖:

法律范畴的讨论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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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6:35:39 |只看该作者
再给大家转发一个百度上,与楼主发帖相连的有关文章——李小林的早期文章:作为参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李小林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立法宗旨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思考
 立法宗旨基本相同,前者注重经济效益,强调项目质量,后者注重使用效益,强调廉政建设。
法律体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
经济法与行政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
思考
  经济活动——经济法;
  公共工程为客体——行政法;
  适用范围、强制招标内容、招标原则和方式、监督部门——实体法;
  招标投标程序——程序法。
  经济活动——经济法;
  政府活动——行政法;
  适用范围、采购原则、采购模式、方式、监督部门——实体法;
  采购程序、质疑投诉——程序法。
发布与
生效
时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思考
  二部法律发布相隔3年,充分说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适用范围
1、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
 物、服务招标投标;
2、强制招标范围:
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
   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客体:下列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
   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
   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但是,1、工程招标投标适用
   招标投标法;
   2、货物、服务如采用招标采购,其招     标投标程序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
思考
l、不论主体性质,不分工程、货物或服务,
 也不论强制或自愿,所有招标投标适用
 本法,只是某些程序宽严有别。
2、列入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客体包括
 不分主体性质的公共建设项目和不分项目
 性质的国有或国外资金建设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
 购。
1、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经
 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
2、按照传统的政府采购定义,未包括国有企
 业,特别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的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
3、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其工程项
 目范围包括构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服
 务)、施工、材料设备(货物)和建设监理
 (服务)。
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
采购方式
基本模式:工程项目无法组织集中采购,只能
     采用分散招标采购;
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基本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基本方式:公开招标(主要形式)、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
     价、其他方式。
思考
  招标方式只有二种。但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交易过程自招标开始至工程完工为止,采购交易过程的时间长,影响交易的因素复杂。
  采购方式多样,采购过程简单。
作用意义政策取向
  维护开放、统一、公平、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公正体系的运行;
  节省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质量,优化实施方案;
  促进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维护开放、统一、公平、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公正体系的运行;
  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支持新兴产业、推行现代技术和管理;
  通过统一增加或压缩、推迟或提前安排政府资金支出,对经济运行进行反周期调节;
  在中国入世及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前后,可以合理、统一、有效地保护民族工业,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
思考
  招标主体和客体复杂,无法统一政策取向。作为企业采购主体不必承担政府职 能性义务。
  政府作为采购主体,在采购中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政策取向比较明确。
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则、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
  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部门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建设、外贸等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
  各省、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包括:
  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批准部门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批准采购方式;
  监督管理采购活动;
  考核采购机构;
  处罚违法采购行为;
  集中拨付资金;
  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各自领域的部门集中或分散采购活动。
思考
  1、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力度不足,而以各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管理为主,由此为部门、地方的封锁保护创造了条件,不利于建立和完善开放、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2、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项目的建设过程,因此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既要加强统一监管,又必须与项目建设管理相结合。
  1、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比较系统全面,调控制约手段有力,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开放、统一、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
  2、如何与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统一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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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6:42:40 |只看该作者
论坛无法重现原文的表格。

因此,提供压缩文件,作为参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rar (9 KB, 下载次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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