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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国内外交货地不同,影响报价,标书怎么定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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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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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 10:51: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际情况,国外厂商只能到港,肯定不负责内陆运输,不承担国内运费。国内厂家能够满足指定地点交货。
这样报价不在一条起跑线上,在标书中该如何规定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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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3-8-2 10:59:53 |只看该作者
国外厂商,可以委托国内的进出口公司来做。
招标人的交货地点肯定是一致的,如果招标人是最终用户,一般是送货上门,不可能到港口去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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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 11:01:16 |只看该作者
实际情况是,境外供货商也一样可以执行CIP(到安装现场)交货的合同。
招标文件可以定交货地点为设备安装现场,合同执行CIP(到安装现场)的价格条件。
建议楼主去学习一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在是2010年版。
对于做国际招标的代理机构人员,应该去看看《国际贸易实务》一书。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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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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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1:15:21 |只看该作者
若在境内不同地点交货,还可以对运费折价比较,一个在境外,一个在境内,无从比价、评审。要求供应商送到指定地点是非常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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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1:15:40 |只看该作者
感谢上面朋友回答。我可能有些情况没说的太具体,具体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只接受厂家不接受代理和中间商,其次这些国外厂家在中国有公司和代表处,负责投标,但都只做CIF,不做CIP。所以我们的需要和客观情况很矛盾。还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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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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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2 11:17:47 |只看该作者
现将国际招标标准文件《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内容复制如下,供楼主参考。


11.  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CIF/CIP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EXW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如果是FOB/FCA合同


1)卖方可负责安排定舱位、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1.4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CIF/CIP合同: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30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sup]3[/sup]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sup]3[/sup]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sup]3[/sup]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EXW合同: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21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sup]3[/sup]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sup]3[/sup]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sup]3[/sup]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  如果是FOB/FCA合同:


1)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30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sup]3[/sup]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sup]3[/sup]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sup]3[/sup]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在FOB/FCA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  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和12条规定。


13.2  EXW 、FOB 、FCA 、CIF、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13.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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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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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1:28:30 |只看该作者
(1)国内的厂商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吗?或者说,一定要国际招标吗?
(2)如果对运输、安装有特殊的要求,可能作为采购人的你们无法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3)若一定要接受国外的,且对运输、安装无特殊要求、你们自己能处理,那么,要有一个折算的价格(运输、保险、安装等),此外,对时间也要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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