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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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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2:4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2006-7-1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易佩富


  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



    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

    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应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其主要内容:供应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由此可见,H公司的投诉没有得到政府采购中心等的受理,是一次无效投诉。

    二、分析

    从上述案例所反映的事实不难看出,H公司之所以投诉无效,其原因主要是:

    1、投递主体不恰当。就是投诉书的递送主体不正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书的递送主体应当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这就是说,投递的主体只应当是一个,那就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H公司则是将投诉书递送给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以及该市的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显然,H公司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仅使投递主体不正确,还使投递主体由一个变成了多个,因而,得到了不予受理的下场。

    2、投诉事实不确切。H公司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首先,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并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其次,M公司没有说自已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也没有提供什么成交货物生产商的授权书,只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资料,因此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说的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的事实根本不成立;再次,政府采购中心所履行的采购程序合法合规。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谈判等程序,M公司是从4家供应商中评出的,而不是人为指定的。之所以H公司在投诉书中所反映的事实不确切,是因为该公司错误地理解了供应商的“资信条件”,把生产商所规定的代理商不得跨地区销售的企业规定,误认为是供应商的“资信条件”,因而就以为M公司不合符资格,不能中标,以致于产生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等一些不合符事实的说法。

    3、投诉程序不合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另外,供应商也只有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例中H公司既没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不存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而是完全跨过了质疑程序,直接提起投诉,显然,投诉程序不合规。

    三、启示

    通过本案例,有关各方应从中吸取下列教训:

    1、对H公司来说,今后一定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真正弄明白自已的权力、义务,投诉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决不能对政府采购的规定还是一知半解,以致于再发生上述现象。现实中,象H公司那样把企业之间的销售代理行为误解成是确定供应商资格主要条件的供应商还不少。他们至今还不知道,这种理解与《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相违背的。由此可见,他们也必须认真吸取H公司的教训,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否则,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发生类似H公司的无效投诉。

    2、对广大供应商来说,不能象H公司那样中不到标就投诉。投诉前一定要认真研究,确定是不是应该投诉。这也是实际工作中被不少供应商所忽视的。因为,现实中一些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矛盾,不能中标、成交。其责任既可能出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本身。本案例的事实就告诉我们,明明是H公司的经办人自已素质不高,未认真制作投标书,以致于失标,却说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明明是H公司经办人自已不懂装懂,似是而非,却说M公司制造假授权书,不合符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可以想象,如果供应商们都象H公司这样提出投诉,不败诉才怪呢,所以,投诉前一定要坐下来,进行集体研究,认真把关,看经办人所说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真正有必要投诉。倘若不是这样,一味地盲目投诉,就会败诉;另一方面,一定要依法投诉。也就是当供应商具备下列两个方面七种情形时,才能提出投诉,否则投诉无效。第一方面的三种情形是指:①是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供应商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质疑,若不是这样,其质疑和投诉都是无法律效力的;②这种质疑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③这种质疑是在供应商知道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如超过七日亦无效。第二方面是指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后,还必须具备下列四种情形: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使供应商不满意;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根本未作出答复;③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也就是不能超出十五个工作日提出投诉,否则投诉也无效;④必须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若不是这样,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就会不受理,退回投诉书。如本案例中的该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就没有受理H公司的投诉。

    3、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主题。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广大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了解还不是很充分,从各地收到的不少投诉看,也大多是出于误解,因此,时时刻刻、深入持久地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宣传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要运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政府采购法规的宣传。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我们既要适时宣传。如利用每年7月1 日、8月11日分别纪念《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发表的日期,大力宣传上述法律、法规;又要定期在电视台、电台、本地区报刊上开辟专题、专栏节目,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规、使广大供应商真正了解如何参加投标,如何正确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如何掌握投诉的技巧。例如本案例中的H公司对本次采购有看法,可以先向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最简便的询问,如果不满意再提出质疑,仍不满意再投诉,这样,就不会发生本次投诉无效的事件;②举办供应商培训班,不断提高供应商及其经办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使他们真正懂得不能乱投诉,否则,就会败诉,如果一年中有这样的三次败诉,就会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宣布为恶意投诉人,那样名誉损失就会更大。如果很难确定是否有必要投诉,可以请法律专家帮助评估确定,也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咨询,请他们帮助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不盲目投诉、不乱投诉。 ③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使得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能熟知政府采购工作的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自觉地遵守法规,依法办事,从而有效地降低投诉率。

    4、对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等来说,要进一步规范行为,努力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服务。尽管本案例中的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没有错,但有一点可以说明,如果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都能加强针对性的宣传,各项工作也都到位,就不至于发生H公司投诉的事件,因此,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行为,努力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服务。就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一要寓宣传与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之中。如利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召开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机会,详细告知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维权途径、时效等,使他们既能维护自身权益,又能避免多投诉、乱投诉;二要推行先进的采购方式。因为先进的采购方式可以使广大供应商更感到公正,心服口服、没有意见,从而免除投诉的发生。目前要大力推行“协议供货”、“电子采购”这些先进的政府采购方式;三要科学严谨,细致规范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无论是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方法的确定、采购信息的发布,还是评审过程的组织、采购结果的公告,都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主观上不能有“倾向”,客观上不能有“漏洞”,以有效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避免误解、避免质疑和投诉。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来说,除了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宣传、加强对合符规定的投诉,进行及时受理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统一管理、集中监督。就是加快政府采购有形市场建设,设立政府采购招标大厅,让所有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中介招标机构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进驻大厅联合办公,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专家评审和招标、评标、议标等活动,为“采购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创造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邀请纪检监察、公证、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同志到大厅联合办公,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统一管理、集中监督。由此可以想象,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供应商们也会感到更加满意,那还有谁投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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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3:29:48 |只看该作者
应该说这不是投诉,是质疑。对于质疑可以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解释,如果对解释不满意可以向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一般是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投诉。
北京市投诉成功不少,可以参考http://www.bjcz.gov.cn/was40/search?channelid=14749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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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4:29:57 |只看该作者
对于质疑我有个问题想请教论坛的前辈: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如果在开标前十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质疑有必要进行了澄清,那么是不是要延后5天开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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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6:17: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dzcdzc2007-01-19 14:29发表的:
对于质疑我有个问题想请教论坛的前辈: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如果在开标前十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质疑有必要进行了澄清,那么是不是要延后5天开标了。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只是简单的澄清不一定延期,如果是对招标文件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则应该延期。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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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09:26:04 |只看该作者
如果简单澄清后,有投标商对标书理解有偏差要求招标方延期怎么办?

毕竟招投标法有规定:招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投标人会说澄清后要改动投标书,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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