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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行统一行政监管【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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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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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5:1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行统一行政监管

时间:2015年11月2日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日前,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结束该领域行政监管“九龙治水”的现状,减少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据了解,蚌埠是该项工作全省唯一试点城市。


  今年,我市在机构改革中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在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管后,如何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在市辖区范围内履行好行政处罚权,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一项紧迫任务。”市法制办法规科科长于伟峰介绍说,省政府批复将蚌埠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唯一试点城市,是一次新的尝试,且在全国都有示范意义。


  有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作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行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交通道路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电力设施工程建设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于伟峰说,开展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多头执法的现象将进一步减少,执法成本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秩序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据介绍,下一步,我市将按照省政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稳妥慎重,逐步实施。


http://www.ggcg.tv/yejie/201511/2015112113032.html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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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6:46:22 |只看该作者
还是安徽省牛,省政府一纸批文就将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法定监督权(政府采购)赋予另一个部门,还规定“相关部门不得再作出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权无效的荒唐决定”。


直接违背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以及国务院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关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公管局行驶集中监督权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条规定是有前提的,仅限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范围的监督职责分工,不涉及政府采购范畴,其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行政法规,不能因此而违背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对于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督权的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84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要求依法治国的当下,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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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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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6:50:27 |只看该作者
红头文件违法屡见不鲜,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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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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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8:27:40 |只看该作者
没听说国办发{2000}34号文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 0 0 0 ] 3 4 号)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 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发包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 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 含内贸) 、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重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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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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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8:24:31 |只看该作者
无知者无畏。省长该下台了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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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8:37:54 |只看该作者
好像《行政处罚法》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权予以调整的。这是个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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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8:50:23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好像《行政处罚法》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权予以调整的。这是个好问题。 (2015-11-03 08:37)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省级政府必须有国务院的授权才可以,我个人认为很难在当前国务院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执法的前提下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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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8:51:51 |只看该作者
不知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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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0:22:18 |只看该作者
在强调 :”依法治国“的情况下,是不是 可以由省政府的一个文件,就能够否定 国务院和各部委的决定,进行“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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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0:25:17 |只看该作者
别动不动“法法法”的,法是我们能说清楚的么?省政府法制办不比我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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