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 挺住!政府采购的“脊梁” ——有感于南京、无锡等地集中采购机构恢复独立法人地位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1-16 21:10:09 发布:管理员
阳光时评
挺住!政府采购的“脊梁”
——有感于南京、无锡等地集中采购机构恢复独立法人地位
■ 童采
前两年,某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导问,“看现在这个形势,政府采购中心会不会很快都取消啊!”我跟他举了个例子,上世纪90年代中期,律师事务所改制,不论国办还是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全部改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后来,慢慢地各级政府又建立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因为公职律师所承担着政府法律事务、社会法律援助等与合伙所职能不同的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和采购服务一样,都属于公共服务。同样,政府采购服务与公职律师服务也类似,政府采购是“政府的采购”,有政府即有采购,就需要集中采购,就需要集中采购机构!
2014年10月,财政部发文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2015年8月,国务院在《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中提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最近,南京、无锡等地恢复了原有的“政府采购中心”,挺住了政府采购的“脊梁”,具有里程碑意义。
恢复独立法人地位是对法律的尊重。《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各级市州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等性质和职能定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采购法律明确的内容是国家机关应当行使的职权,是职责所在,是必须有所作为的,不得懈怠、推诿。南京、无锡等地政府在这方面作出表率,响应国务院和部委政策,开展调研,多部门协动,及时恢复了政府采购中心法人地位。这种现实回应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法治思维,是对法治的尊重,体现了政府纠正问题的态度、勇气和责任,值得点赞!
恢复独立法人地位是对政府采购的再认识。自政府采购实施改革以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面临多次命运转折: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财政改革的“三驾马车”,政府采购崭露头角,一般在财政部门内设机构,管办一体;2002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依照“管采分离”原则,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大部分归集到政府(办公厅室)或成套局等直属的事业单位;近两年随着形势的发展,集中采购机构撤销兼并的比较多,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反而给集中采购机构恢复和再思考、再认识的机会。作为独立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它在批量庥中采购、专业化采购、政策性功能发挥等方面无疑会起到与社会代理机构不同的作用。
南京、无锡等地的案例给我们许多启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以及政府采购新型管理环境中,如何界定与理顺集中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财政等管理部门的关系,实现三者甚至多者良性 交叉互动呢?在社会热点和改革趋势下,如何顺应法治和政策的要求,实现集中采购机构再定位,发挥其应有作用?如何有效地为政府和部门服务,体现其公益性、政策性、专业性等特征呢?或者,恢复独立法人地位是否是个假命题,它会成为“虚法人”或者“影子法人”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采购都是共同的事业,总体目标一致。集中采购机构处在重要位置,只有发挥它应有的本质作用、法律作用甚至创新作用,政府采购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才能在塑造廉洁政府、有为政府;建立竞争市场、诚信市场;推进服务社会、公共社会等方面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这仍然有一系列难题亟待破解!
加油,政府采购!挺住你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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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24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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