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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住!政府采购的“脊梁” ——有感于南京、无锡等地集中采购机构恢复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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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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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19:05: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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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住!政府采购的“脊梁” ——有感于南京、无锡等地集中采购机构恢复独立法人地位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1-16 21:10:09 发布:管理员



阳光时评
挺住!政府采购的“脊梁”
——有感于南京、无锡等地集中采购机构恢复独立法人地位


■ 童采


前两年,某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导问,“看现在这个形势,政府采购中心会不会很快都取消啊!”我跟他举了个例子,上世纪90年代中期,律师事务所改制,不论国办还是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全部改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后来,慢慢地各级政府又建立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因为公职律师所承担着政府法律事务、社会法律援助等与合伙所职能不同的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和采购服务一样,都属于公共服务。同样,政府采购服务与公职律师服务也类似,政府采购是“政府的采购”,有政府即有采购,就需要集中采购,就需要集中采购机构!


2014年10月,财政部发文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2015年8月,国务院在《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中提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最近,南京、无锡等地恢复了原有的“政府采购中心”,挺住了政府采购的“脊梁”,具有里程碑意义。


恢复独立法人地位是对法律的尊重。《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各级市州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等性质和职能定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采购法律明确的内容是国家机关应当行使的职权,是职责所在,是必须有所作为的,不得懈怠、推诿。南京、无锡等地政府在这方面作出表率,响应国务院和部委政策,开展调研,多部门协动,及时恢复了政府采购中心法人地位。这种现实回应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法治思维,是对法治的尊重,体现了政府纠正问题的态度、勇气和责任,值得点赞!


恢复独立法人地位是对政府采购的再认识。自政府采购实施改革以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面临多次命运转折: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财政改革的“三驾马车”,政府采购崭露头角,一般在财政部门内设机构,管办一体;2002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依照“管采分离”原则,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大部分归集到政府(办公厅室)或成套局等直属的事业单位;近两年随着形势的发展,集中采购机构撤销兼并的比较多,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反而给集中采购机构恢复和再思考、再认识的机会。作为独立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它在批量庥中采购、专业化采购、政策性功能发挥等方面无疑会起到与社会代理机构不同的作用。


南京、无锡等地的案例给我们许多启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以及政府采购新型管理环境中,如何界定与理顺集中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财政等管理部门的关系,实现三者甚至多者良性 交叉互动呢?在社会热点和改革趋势下,如何顺应法治和政策的要求,实现集中采购机构再定位,发挥其应有作用?如何有效地为政府和部门服务,体现其公益性、政策性、专业性等特征呢?或者,恢复独立法人地位是否是个假命题,它会成为“虚法人”或者“影子法人”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采购都是共同的事业,总体目标一致。集中采购机构处在重要位置,只有发挥它应有的本质作用、法律作用甚至创新作用,政府采购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才能在塑造廉洁政府、有为政府;建立竞争市场、诚信市场;推进服务社会、公共社会等方面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这仍然有一系列难题亟待破解!


加油,政府采购!挺住你的“脊梁”!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24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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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10:06:39 |只看该作者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谁能回答为啥代理机构可以既提供场所又操作项目,为啥有的人说交易中心加挂采购中心牌子叫阳奉阴违?
 (2015-11-19 08:35) 
能否这样理解:代理机构(社会)的行为由法律约束,而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的因为是政府设立的机构,其行为既要受法律约束,同时也要受政府内部管理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与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同时政府又要求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不得从事代理等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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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09:38:46 |只看该作者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谁能回答为啥代理机构可以既提供场所又操作项目,为啥有的人说交易中心加挂采购中心牌子叫阳奉阴违?
 (2015-11-19 08:35) 
回答的都太复杂了,呵,就一个原因,交易中心目前都由各地公管局(办)管理,而采购中心就是直接操作办理单位,所以,仍然是-“阳奉阴违”-“管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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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0 08:46:44 |只看该作者
匆匆一瞥:
谁能回答为啥代理机构可以既提供场所又操作项目,为啥有的人说交易中心加挂采购中心牌子叫阳奉阴违?

1、“
谁能回答为啥代理机构可以既提供场所又操作项目

——法无禁止,为什么不行呢?操作项目时按照规定办理就可以了。交易中心没有代理只能,当然不能操作项目了。


2、“
为啥有的人说交易中心加挂采购中心牌子叫阳奉阴违

——因为这样就不是根正苗红了,就跟财政体系有区分了,你想,你作为中国人,即支持韩国又支持朝鲜,你让朝鲜人怎么想?你让韩国人怎么想?骑墙派虽然两边都不得罪,但是两边都不会把你当做自己人的。肯定想让你纳个投名状了。
这就是部门利益,所谓的利益集团。
组织,是有自身利益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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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21:25: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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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一瞥:上级或其他集采机构没责任也没义务承担非本级的政府采购项目。 (2015-11-19 15:05)
县级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作为县级的上级地区,是可以指导和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这在早几年的国务院文件和近期财政部文件中已经明确,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得设立原则。如果说上级部门不能对下级部门进行指导或依规定进行操作,那么同理,县市公共资源平台整合不成一句空话,上级不能指导和整合下级,如何县市整合平台。
当然下级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而委托上级集才机构,上级采购中心可能自己都忙不过来,也不想接收下级委托,实际工作起来有些难度,也影响效率和履行质量。所以财政部文件里还补充也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相信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得地区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委托当地社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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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5:05:54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当地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只能如此,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本就不是必须设立,而是根据当地集中采购需求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而且是设区的市可以设置,对于县级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设置采购中心,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十八条前提是这个地方有集中采购机构,那么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必须委托 .. (2015-11-19 11:49) 
上级或其他集采机构没责任也没义务承担非本级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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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1:49:48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七)......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好像与政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精神不一致啊? (2015-11-19 11:28)
当地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只能如此,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本就不是必须设立,而是根据当地集中采购需求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而且是设区的市可以设置,对于县级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设置采购中心,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十八条前提是这个地方有集中采购机构,那么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必须委托他们。没有采购中心的话可以按文件精神委托上级或其他地区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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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1:28:07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七)......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好像与政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精神不一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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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1:17:43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政府,其集中采购事项应当委托其他地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本地只要设立行使集中采购职能机构就必须为独立法人。这样理解不知对不对? (2015-11-19 09:05)
请看《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七)健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也就说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可以委托上级或其他地区集采机构代理,也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如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采购方式),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而对于分散采购则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行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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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09:51:5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给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位为社会机构,实施有偿代理服务;集采机构的收入一般可以来源于地方财政,可以做到不向招标投标的当事人收费,这事社会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做不到的,招标代理机构要生存,一两次免费是可能的,长期存在的话,必须要有收入。


由于公共资源中心是有当地政府推动下建立了,个人理解应该以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为主,委托其它社会机构,是政府部门自身提出的要求,需按招标投标法划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监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边界。


参考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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