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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分析试题,看看大家对招标投标的专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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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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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0-2 10:58:3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个案例分析试题,看看大家对招标投标的专业程度!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    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3、    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
5、    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6、    召开投标预备会;
7、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8、    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9、    组织评标;
10、    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进行评标)
11、    决定中标单位;
12、    发出中标通知书;
13、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夹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关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3、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倾向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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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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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4:26:33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学习了。
这里引用一段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议:
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建议一: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业主亦能接受此种观点。
    建议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规定,但对工程量的调增范围没有约定,建议承发包双方在今后签约时注意。
    建议三: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疑惑处应要求招标人明示
    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时间和询标时间(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之处。
    建议四:清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
    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对于承包商而言,工程范围是固定价款的核心,一旦报价范围小于合同承包范围,其损失难以估量。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其次,如果业主不是采用施工图报价,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且声明不对工程量清单负责时,承包商应将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有遗漏,应要求业主明确是否可以在报价时增加上去。切忌抛开图纸只按工程量清单报价,造成清单报价内容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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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08-7-7 11:45:3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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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15#
发表于 2008-6-6 09:12:04 |只看该作者
不认同楼主的
“2、30号令和27号令明确规定招标人不能接收逾期递交和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所以第一条是正确的;”的观点。
30号令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一、按此条款,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拒收,而不是无效标的概念。
第二、对密封的检查,一般是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招标监督机构不应去认定,应作为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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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08-5-21 16:47:2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s:2]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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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08-5-20 10:40:06 |只看该作者
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应该还有吧 !我觉得第十条也不怎么完善,希望楼主给个标准答案,让大家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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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5-16 16:46:37 |只看该作者
好顶!顶!顶!
lele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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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11#
发表于 2008-4-5 16:45:57 |只看该作者
工期过长最好不要采用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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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08-4-5 01:42:1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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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9#
发表于 2008-4-4 10:10:57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公开招标应该是发布招标公告,而不是投标邀请书。应该是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方。 在召开投标预备会之前最好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在确定中标单位后要进行评标结果公示。报价与标底相差很大就废标是不合理的,因为招投标法规定:低于成本才废标。报价虽然很低但投标方只要能证明他们的报价没有低于成本就行了。固定总价合同那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就很小了,而对于承包方来讲既要承担工程量变化风险,又要承担材料,人工工资等一系列风险。作为业主方来讲固定总价合同很好。
致力成为招投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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