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7 08:43 编辑
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关于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判例)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国家肉牛遗传评估中心建设项目’专业设备购置”监督检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当事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国际)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采购设备名义上是图形工作站,但实际上采购的主要是服务器类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应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问题。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认为采购设备名义上是图形工作站,但实际上采购的主要是服务器类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应由国采中心组织采购的问题。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主要是数据管理服务器、存储设备、入侵防御设备和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属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中“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货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畜牧兽医所将本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畜牧兽医所废标,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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