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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转贴+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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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7 15:52: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

   【转载者注:这是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在协会BBS上的发文;为了突出主题,本人将其改名;毛林繁先生提出的问题很重要。希望大家一同来思考和讨论。本人删除了其地址和电子邮件,那些,均可在招标投标协会的网站上看到。而其中的加黑和其他色彩均是本人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一: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一: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2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二章“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补充了一下内容: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同时,第三章“废标条件”中又进一步规定“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即将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由法律中的“邀请”、联合部门规章(建设部同意)中的“自主决定”变成了强制
。这里的问题是:

  (1)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2)这样规定后,是否会加大投标成本?是否符合法律中“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这样规定是否有利于国家“电子化招标进程”?
  
   请大家围绕上面三个问题展开充分讨论。

  2010-08-30 12:25:39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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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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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6:32:04 |只看该作者
看来毛博士没有参与制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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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7:53:03 |只看该作者
11月4日,协会的论坛上发布了如下信息:

感谢广大网友们积极参与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问题讨论



作者:ctba

题目:感谢广大网友们积极参与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问题讨论

MAIL:xiehuiang@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自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同志针对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在论坛上提出6个讨论问题以来,得到了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与支持。一些网友将讨论问题转载到了其他网站,更是得到了业内专家的普遍关注,纷纷对讨论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已将网友们对6个讨论问题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给了政府有关部门,供其参考。   



在此,感谢广大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感谢大家为促进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所作出的艰辛努力。



    谢谢大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0-11-04 14: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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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1:08:26 |只看该作者
我在协会的BBS上面跟帖,谈了自己对“报名”问题的看法:

转发如下:

  对投标需要“报名”问题的跟帖



在论坛上,唐广庆老师多次指出:“报名不是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



正如楼主毛博士提问的:“向谁报名”



那个问题,仔细追究的话,答案是,“报名”的说法,实际上改变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法规的意义上是平等的的有关规定;而不适当的提高了招标人的地位。


    200910月,本人向第二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提交的书面发言中,也指出个人的看法:


关于报名问题;



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各个部委颁发的政令中,都没有谈到投标需要“报名”的问题。这种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报名,才能购买或者取得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对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的一种偏离。基本上,都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一般是57天内)到指定地点,携带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原件和介绍信、身份证等等,报名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资格预审前的资格审查。



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文件》,也提到了资格预审;但是,那是面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的,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写明审查标准等等,必要时,还需要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求公正。而“报名”程序中的资格审查,没有标准可言,是否随心所欲,外人谁也不知道。



特别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是,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了“报名”程序的话,在招标公告里面,再也看不到类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未来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等等情况。】(引文完)


遗憾的是:这个问题似乎没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乃至越演越烈,发展到如今许多政府采购项目也采取了“报名”的做法。


再补充几点:


第一、这个“报名”的非法定程序,使得招标人自己赋予自己很大的“权利”或者说“权力”,使得提前淘汰潜在的投标人变得更加随意;


第二,这个非法定的程序,使得个别公开招标项目,连具体招什么都不说,让人家“看招标文件”;换句话,只有交了钱,看了招标文件,才能知道自己能不能投标……


第三,由于网上招标投标的流行和电子招标文档的出现,使得一些地方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先注册成为“会员”,方可下载和解密招标文件;有的甚至要求,把缴费单据也作为届时“入场”和“接收投标文件”的必要条件。


第四,由于是非法定程序,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则无法律法规可用来适用处理;


初步结论:这个“报名程序”,化解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规定,也避开了发改委等多部委《标准文件》的参考和规范,后果是危害性的;应该及早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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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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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7:12:4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问题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其实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做法,各地普遍存在,合理但可能与法理精神不符。个人认为其目的有二,一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相对复杂,如果普遍委员会要询标,必须要有能作主的人在现场进行拍板,二是招投标管理部门想由此加大投标人的成本,从而遏制一部分的围标现象。我们县里一直在犹豫是否实行,现在建设部规定了,下一阶段可能就实行了。
问题二:清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评标专家的事务性工作。但现在各地普遍采用电子辅助评标,专家点点鼠标就可以完成此项工作,也就没必要专设一个清标小组,与法理也不符。
问题三: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在实践中是不可能作出有效界定的,也无需去界定。招标时可以设定一个类似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投标人低于此价格的,让其交纳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如果在合同实施期间,出现未按合同履行的,可没收其保证金。
问题四:采用暗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评标专家的舞弊行为,应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清出机制,对发现有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进行除名。其次规定的越细,越容易出问题,不是有地方出现评标专家拿游标卡尺量投标文件行间距的事情吗。
问题五:建设部此次出来个报名的环节,确实让人意想不到。可能与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是建设部搞起来的有关。但我们当地早已经取消了报名,也已经考虑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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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0-9-9 14:35:10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gzztitc) 的帖子

回应主贴,再次议论建设部《标准文件》:
    看过建设部《标准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中“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的文字内容后,对该标准文件起草和审核人员的技术经济专业知识产生了怀疑,凡是对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了解的人都知道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三表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也称利润表或技术经济中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为什么在“备注”中重复要求提供损益表和利润表呢?难道起草和审核人员真不知道财务会计三表的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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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7#
发表于 2010-9-9 13:06:39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gzztitc) 的帖子

响应主贴,继续借学习建设部《标准文件》之时提出个人看法:
    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一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时间约束,违背了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中“公标的时间最短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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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6#
发表于 2010-9-9 12:31:41 |只看该作者

回 18楼(gzztitc) 的帖子

根据个人理解,回应此贴。
    针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拦标价,拦标价=标底价×(1+       %)”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拦标价”与现行的法规发生了冲突 :
        一是,如果招标文件设置的拦标价不公开,将违背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四、...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的规定;
    二是,如果拦标价公开,将违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此处可以理解仅供参考不作为判定唯一依据)”的规定。
    另外就招标文件标准本身而言,既然在响应性评审标准中设置了拦标价的选项,为什么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像“招标控制价”一样做出“拦标价”明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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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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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1:18:15 |只看该作者

回 23楼(毅青) 的帖子

想起了高老师的一个类似的说法:张三生病,让李四吃药!
个人关于“暗标”的看法是:头痛医脚!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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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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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1:07:2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一直在呼吁不要用暗标方式招标,因为实在没有必要,它对串标没有多大作用,暗到一模一样时,就难讲是否会搞错。倒是还没有像提高到不平等待遇的高度。
采用暗标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担心评委与投标人之间有什么猫腻。其实,确切说防止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标这是专家库建设的系统工作,是信用标准的建设以及评委个人职业道德操守的系统工作,这个工作不是暗标就解决了的,而是专家库建设的长期管理工作。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像防贼一样总归有些过分,对于个别人的个别行为有其他处理办法,例如可以解除专家身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但不应一概而论,毕竟评委是招标人“请”来的,是来当参谋的,是应当受人尊敬的。至于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应该从严处理,用以惩戒他人。在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中也应注意组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长期做好这些工作,还用暗标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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