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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收费于法无据 时间:2013年11月6日 来源:公共采购网络电视台
公共采购网络电视台 11月6日 北京报道(文/禄倩)
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在下发的函件中表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这一新闻顿时引起各方热议,到底该不该收取这项费用、有没有相关制度依据、是否是未来的大势所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政府采购专家王丛虎从专家视角作了解读。
收取服务费是大势所趋
“现在很多地方的采购中心都收取这种费用,是大势所趋”。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是多样的,有自收自支、差额预算、全额预算等等。收取服务费的采购中心一般都是一个体系下来的,收取服务费的话,财政拨款就少一点,相反、财政拨款就多一点。有很多自收自支的采购中心,大多都开始收取服务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也讲到“我们是自收自支,为了节约资金才采取的办法”。正是因为实行这种模式的增多,采购中心开始走企业化路线,那就和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很多地方都取消采购中心,例如山东烟台等等、就没有设立政府采购中心。
钻了《政府采购法》漏洞
到底应不应该收取这项费用,王教授则表示“无法定义,只能说他们钻了政府采购法的漏洞和空白”。地方收取这项服务费,很多监管部门也都知道这一情况,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到底该不该收。理论上来讲,事业单位没有法律的授权是不应该收取这项费用,但是地方采购中心则表示制度没有说明不可以收取这项费用,这就是漏洞所在。
合理性的判断来讲,事业单位收取任何一项费用都要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这就出现一种情况,目前这种局势缺少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制度,基于目前正处于改革阶段,相关部门应该出台这样一个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