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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前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能否参加本项目后续的epc总承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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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1:58: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各位老师指点,国企有钢铁企业招标
前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能否参加本项目后续的epc总承包投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定“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按这个规定是不允许参加的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3-1中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而以上规定中不得参加的单位并未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本条规定的第二段内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国企自筹资金招标就不必参考?

学生现在遇到的项目就是这样企业A为该国企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单位工作内容包含编制可研及方案设计,该单位又为国内知名设计院,准备参加该项目的epc投标,请各位老师指点到底能参加吗?业主这边是极力想要其参与的,要我们代理机构找出能够支撑A企业能够参与投标的法律支持。。。
望各位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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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1-3 11:59:02 |只看该作者
有点语无伦次,希望不会给老师们理解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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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20:32:14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要严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因此,国企的项目可以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建设部的找不到相关依据,但在浙江省可以。浙江省住建厅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文件,规定“ (四)优化工程发包制度   3.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另外可以查查,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是否还有效,如果废止了,就无需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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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1:15:16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0-11-4 20:32
一般来说,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要严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因此,国企的项目可以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建设部的 ...

谢谢老师指点,我这里是河北,没有查到地方的相关规定,前两天查的时候看到雄安新区的好像有类似浙江的规定,但需要公开前期成果,我这里也不是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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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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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8:38:48 |只看该作者
有个办法,就是在招标文件删除“(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这条,然后在公告发布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征求意见,如果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质疑和异议,再发布招标公告,应该没有问题。另外还有,如果在发布招标文件后10天内,没有投标人就此项问题提出异议,就没有问题了。就算事后有投标人提出异议,也是无效的。依据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22条、第44条、第54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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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8:55:16 |只看该作者
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加EPC投标,公开前期所有成果这是必须的,否则就构成违反:《招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另外,为显公平、公正,最后是组织现场踏勘,保证所有投标人与前期咨询单位获得相同的信息,尽可能在所有细节上做到公平,为后期的异议和质疑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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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9:29:26 |只看该作者
li0618sky 发表于 2020-11-5 11:15
谢谢老师指点,我这里是河北,没有查到地方的相关规定,前两天查的时候看到雄安新区的好像有类似浙江的 ...

我个人意见从招标角度说法无禁止应该是可以的。但风险要考虑清楚,这个很多国企是明白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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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21:13:25 |只看该作者
从公平方面看,应该要防止偷跑者,不道德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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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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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05:37:25 |只看该作者
在寻找执法依据时,主要考虑立法者的原意,根据立法原则判定本案是否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如果与本意相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参考或参照,并在必要时可与相关部门沟通或辩护。不应当想办法通过某些技巧回避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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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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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08:21:25 |只看该作者
这应该是法规的一个空白,没有讲清楚,有苦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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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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