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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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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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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28: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5:33 编辑

为便于社区社友查阅,特将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于此一贴。

国务院
国办发〔2015〕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
京政办发〔201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上海市
沪府办发〔201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
渝府办发〔2016〕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
内政办发〔201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政发〔2016〕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
藏政办发〔2016〕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办发〔2016〕35号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政办发〔2016〕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
黑政办发〔2016〕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
吉政办发〔2015〕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
辽政办发〔2015〕1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
冀政办发〔2015〕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
晋政办发〔2015〕8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
鲁政办发〔2015〕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
苏政办发〔2015〕13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
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
浙政办发〔2016〕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
闽政办〔2016〕28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
赣府厅发[2015]7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
豫政〔2015〕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
鄂政办发〔2016〕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
湘政办发[2015]9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
粤府办〔20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
琼府办〔2015〕2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
川办发〔2015〕1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
黔府办发〔2015〕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
云政办发〔2015〕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
陕政办发〔2016〕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
青政办〔2015〕2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
甘政办发〔2015〕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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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3:36: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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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09:58:07 |只看该作者
只希望此改革不要半途而废,不想再当改革的牺牲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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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09:35: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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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15:33:49 |只看该作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lt;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gt;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2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lt;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gt;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lt;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gt;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lt;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gt;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有序整合资源
(一)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限期提出工作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列首位者为第一牵头单位,下同。)
(二)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三)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四)完善青海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分类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五)完善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六)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七)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二、统一规则体系
(九)对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青海省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一)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二)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政府采购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三)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四)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国有产权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三、完善运行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七)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八)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九)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四、创新监管体制
(二十)健全专家选聘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二十一)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五、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前)
(二十三)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按季度通报任务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前)
(二十四)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示范。(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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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20:48:47 |只看该作者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 ... 31265/19383322.html索 引 号
  012150057/2016-00028
发布机构
  山西省 &gt;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撤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组建山西省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

文  号
  晋政办发〔2016〕17号
生成日期
  2016-03-04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内容概述


在线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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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撤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组建山西省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编委会研究,并报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央编办复字〔2016〕6号),决定撤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组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现有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划转至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二、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现有资产、债务等由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承担。?

  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剥离所属企业,移交省国资委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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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4:07:29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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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6:1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5:25 编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5-12-07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0


甘政办发〔2015〕1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整合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多数县级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能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培训考核不到位、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缺乏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机制,信用记录、失信惩戒等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不畅,违法违规处理不严,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3.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4.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
  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各市州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经市州政府申请,由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州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方式,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全省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最终形成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要与全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1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市州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完善管理规则。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全省统一的行业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实施细则。
  (六)开展规则清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全省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八)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2016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九)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五、完成时限
  (一)2016年3月底前,县级政府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个别确需保留县级交易平台的,于2016年3月底前由市州政府将保留理由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政府确定。
  (二)2016年5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将省政府批准保留的县域平台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2016年6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工作。
  (四)2016年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制定。
  (五)2016年6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行业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成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六)2016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全省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
  (七)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和全省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八)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国资、税务、林业、机关事务、铁路、民航、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地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甘肃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任务分解表
附表
甘肃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任务分解表
任务类别工作任务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
       有序整合资源1.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2.公示报请省政府审定拟保留县域平台名单。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底前
3.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市(州)人民政府 2016年6月底前
4.完成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6年12月底前
5.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16年12月底前
6.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7年6月底前
7.省属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与省级公共服务系统连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管理企业2017年6月底前
8.协调推进中央在甘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与省级公共服务系统连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2017年6月底前
9.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6年12月底前
    统一规则体系10.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市(州)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
11.制定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6年12月底前
12.制定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2016年6月底前
13.制定我省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16年6月底前
14.制定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16年6月底前
15.制定我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16年6月底前
16.制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省卫计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16年6月底前
17.对本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市(州)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16年6月底前
     完善运行机制18.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6年3月底前完成
19.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为支撑的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6年底前完成
20.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上报和统计分析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5年底前完成
21.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2.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创新监管体制23.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4.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5.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强化实施保障26.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民航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15年底前完成
27.督查检查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28.开展试点示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州)人民政府  

http://www.gansu.gov.cn/art/2015/12/7/art_4827_257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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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6:08 编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2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有序整合资源
(一)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限期提出工作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列首位者为第一牵头单位,下同。)
(二)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三)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四)完善青海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分类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五)完善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六)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七)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二、统一规则体系
(九)对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青海省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一)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二)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政府采购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三)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四)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国有产权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三、完善运行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七)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八)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九)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四、创新监管体制
(二十)健全专家选聘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二十一)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五、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前)
(二十三)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按季度通报任务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前)
(二十四)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示范。(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http://xxgk.qh.gov.cn/html/1670/292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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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6〕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进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在统一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通过统一平台体系交易。
   (二)总体目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省、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16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重点工作和原则要求
   (一)整合交易平台层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省、市两级。整合后,省级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交易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由各设区市政府提出,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统。整合省内分散建立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级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根据监督执法特点建立电子监督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充分发挥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三)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的。
   (四)整合使用专家资源。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充实调整省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地各部门专家库中符合省级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要求的在库专家,经审查后纳入省级专家库。积极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五)统一规则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完善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通过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同时按国家部署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加强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七)规范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的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对于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不得通过审核招标、拍卖文件及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完善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九)转变监督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要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订整合规范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
   (二)严格督促落实。要切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要求,扎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全面跟踪、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
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1?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公共资源的摸底、调查,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2016年2月底前完成)
   2?完善省级交易机构组建方案,报省编委会研究审定。(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2月底前完成)
  3?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3月底前完成)
  4?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各有关部门,2016年4月底前完成)
  5?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4月底前完成)
  6?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5月底前完成)
  7?组织对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8?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完善交易规则。(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2016年6月底前完成)
  9?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0?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1?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2?整合省内分散建立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9月底前完成)
  13?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4?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专家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5?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6?实现全省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7?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链接,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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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5:45 |只看该作者
[paragraph]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5〕1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整合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全过程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完善全省各级平台功能和平台体系建设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职能建设,优化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提升服务功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便民高效和统筹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原则,合理布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列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四)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项目的进场交易流程和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农村产权、自然资源产权及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引导和鼓励其他农村产权依法依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农村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有关规定。(省委农办,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
二、有序整合信息、场所和专家资源
(六)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州、市、县、区的“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七)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建立和完善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分支系统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九)整合、完善交易场所建设,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十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按照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我省交易程序要求,制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十四)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通过数据交换方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十五)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纠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取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八)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九)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一)建立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及其办公室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保障,积极推动项目立项审批,统筹安排信息系统建设、场所建设、专家库建设等项目资金,确保整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考评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三)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部门和人员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省政府督查室等16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由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主要职责: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加强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奖惩办法;完善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时,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查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职责: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整合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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